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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市区有线电视设施配套工程费标准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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宿迁市物价局

 

宿价服201056

 


关于市区有线电视设施配套

工程费标准的批复

 

江苏省广播电视信息网络股份有限公司宿迁分公司:

你单位《关于继续执行原有线电视设施配套费标准的报告》收悉。有线电视设施配套费试行一年已期满。依据省物价局有关规定,经对该项收费进行审核,并参照周边市情况,现就有线电视设施配套工程费标准及有关事项批复如下:

一、收费标准:按照商品住房建筑面积12/平方米收取(含有线电视初装费)。

二、收费对象:房地产开发企业。

三、收费范围:宿迁市区范围内新建住宅小区各类商品房有线电视设施配套建设工程,包括从有线电视光缆主干线至用户终端采用暗埋、暗线的光机、地埋管道、电缆,以及室内管道布线的材料费用和施工费用,含土建、安装、调试。

 

非新建住宅小区的住宅、独立营业用房、办公用房的有线电视配套设施工程费用由市价格认证中心进行成本认证后,你公司与建设单位按照有关规定确定。

四、有线电视设施配套工程实施单位不得将相关工程变相转嫁房地产开发企业或建筑施工企业承担,不得向企业收取其他费用。市价格认证中心负责对不同地段不同楼盘按月进行随机成本认证,以掌握其成本情况。

五、你公司应加强新建住宅小区有线电视设施配套工程费的管理工作,按照相关规定进行专款专用,并建立成本核算制度,自觉接受社会监督。小区有线电视工程的施工、安装质量必须符合国家相关规范,并按照建筑设计要求设置收视终端。业主入住后,应及时开通有线电视频道,不得再向用户收取有线电视初装费、器材费等费用。

六、本通知从2010年5月20日起执行有效期两年,在此期间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有效期满前一月,请你公司根据有线电视设施配套工程建设的实际成本费用重新申报,以便重新核定价格。

 

 

〇一〇年五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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