宿价农[2010]31号
各县、区物价局:
为了加强对涉农价格和收费的监管,强化和改进涉农价格和收费公示管理,提高政策的透明度,维护广大农民的合法权益,切实减轻农民负担,根据国家和省有关涉农价格和收费公示制度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了《宿迁市涉农价格和收费公示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一〇年三月二十六日
主题词:价格 收费 公示 管理
抄送:省物价局,市委农工办、市农委、市财政局
宿迁市物价局办公室 2010年4月2日印发
共印15份
宿迁市涉农价格和收费公示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涉农价格和收费的监管,强化和改进涉农价格和收费公示管理,提高政策的透明度,维护广大农民的合法权益,切实减轻农民负担,根据国家和省有关涉农价格和收费公示制度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管理办法适用于宿迁市行政区域内所有涉农价格和收费公示的行为。
第三条 实行涉农价格和收费公示制度,凡涉及农民切身利益的价格和收费都应按规定实行公示。交费人需要查阅收费文件依据的,收费部门应予以提供。对未按规定进行公示或擅自扩大收费范围、分解收费项目、提高收费标准 , 农民有权拒绝向其缴纳相关费用。
第四条 建立由各地价格主管部门负总责,各乡镇镇(街道,下同)和有关部门分工负责的工作机制。
1、市价格主管部门负责指导、协调全市涉农价格和收费公示工作,负责制定全市主要涉农价格和收费公示目录,制定全市涉农价格和收费公示管理规范,负责督促各地区、各部门落实好涉农价格和收费公示工作。
2、各县、区价格主管部门负责抓好本地涉农价格和收费公示工作。结合本地实际,负责制定适合本地的主要涉农价格和收费公示目录;负责指导、督促本地范围内做好涉农价格(收费)部门和各乡镇、村委会(社区,下同)涉农价格和收费公示工作。
3、各涉农价格和收费单位按规定和要求做好公示工作。
第五条 涉农价格和收费公示范围:所有涉及涉农价格和收费的单位或部门,各乡镇和村委会政府机构所在地,自然村,农民集中居住小区,以及当地主管部门认为有必要进行公示的区域。
第六条 涉农价格和收费公示的内容:
(一)涉及农民的国家行政事业性收费;
(二)各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制定的涉及农民的重要商品价格和服务价格;
(三)农民普遍关心的国家给予农民的优惠政策;
(四)其他需要公示的内容。
以上内容公示的项目包括:收费项目名称、收费标准(价格)、收费依据(批准机关及文号)、收费范围、计价和计费单位、投诉电话、监制单位、公示部门和公示日期等。
第七条 涉农价格和收费公示主要有以下五种形式
(一)实行网上公示。各地收费部门和主管部门在当地政府网站和本单位网站上公示涉农价格和收费项目及标准。
(二)设立公示栏或公示牌。乡镇政府所在地应设立公示栏或公示牌,也可以设立电子显示屏、电子触摸屏;收费单位要设立公示牌、公示栏或价目表,收费项目较多,更新频繁的可以设立电子显示屏或电子触摸屏;村委会所在地可以设立相对固定的公示栏。公示栏、公示牌的样式要相对统一,以各县(区)为单位根据动态管理、长期置放和清楚方便的要求进行规范,要尽可能独立置放,位置醒目,防风防雨,便于更新。
(三)利用新闻媒体公示。各地可在当地报刊上公布,也可利用地方广播电视等方式,在固定频道、固定节目中定期播出。
(四)其它公示形式。各地还可根据涉农价格和收费阶段性变化情况,定期或不定期编印《涉农价费便民手册》等,免费发放到农民手中。
第八条 涉农价格和收费公示实行动态管理。各地价格主管部门负责督促并落实本地涉农价格和收费公示栏(牌、屏)的日常维护和公示内容的更新工作,并加强对公示牌(卡、牌、屏)的保护,确保公示内容的正确、完整、有效。
第九条 加强涉农价格和收费公示工作的检查、监督和考核。各地价格主管部门要加强对本地涉农价格和收费公示制度执行情况的督查指导,每年至少组织一次抽查考评,将抽查考评情况以书面形式报告市物价局。
第十条 本管理办法由宿迁市物价局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