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各有关收费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我市收费管理,规范收费行为,根据《市物价局市财政局关于做好2009年度〈收费许可证〉年审工作的通知》(宿价费〔2010〕26号)精神和国家、省有关规定,决定自3月15日起开展市直收费单位2009年度《收费许可证》年审工作。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年审范围和时间
市直所有办理《收费许可证》收费的单位,均应按规定参加收费年审。3月15日到4月底为集中年审时间,市直收费单位年审时间具体安排详见附件。
二、年审要求和方法
按照“谁发证,谁年审”的原则,采取上门年审与送审相结合的方法组织年审工作。请市直各收费单位按照《市物价局市财政局关于做好2009年度〈收费许可证〉年审工作的通知》(宿价费〔2010〕26号)要求于3月15日前做好年审准备工作,按时参加年审。
三、收费单位需提供的主要资料
1、《收费许可证》副本和实施收费所依据的合法有效文件;
2、《2009年度〈收费许可证〉审验表》;
3、财政等部门发放的《票据购领、使用记录簿》及2009年度已使用的收费票据(发票)存根联,2009年12月31日前领用尚未缴验的财政票据;
4、2009年度财务决算报表及相关帐册凭证等;
5、医疗机构需提供2009年6月、12月内任意两天所有的住院医疗费用明细清单;学历教育学校需提供2009年度代办费分学期期末帐目公布表和结算清单;幼儿园需提供2009年度每月伙食费帐目公布表和结算清单;
6、收费台帐及年审所需的其他相关资料。
四、市物价局相关业务处室联系方式
工业品价格处 联系电话: 84357206
服务价格处 联系电话: 84357207
农产品价格处 联系电话: 84357416
收费管理处 联系电话: 84357209
请市各有关收费单位严格遵守年审工作的有关规定,认真做好收费行为的自查自纠和收费年审的各项准备工作,按规定时间参加年审。对无正当理由不办理年审验审手续的收费单位将予以公告,吊销其《收费许可证》,取消收费资格,财政部门将停止供应其收费票据,并收缴已领的收费票据。
附件:市直收费单位年审时间安排
宿迁市物价局
二〇一〇年三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