宿价费〔2010〕26号
市物价局、市财政局关于做好2009年度《收费许可证》年审工作的通知
各县(区)物价局、财政局,市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我市收费管理,规范收费行为, 根据《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做好2009年度〈收费许可证〉年审工作的通知》(苏价费〔2010〕60号、苏财综〔2010〕11号)精神和国家、省有关规定,决定自3月份起在全市开展2009年度《收费许可证》年审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年审范围和时间
我市所有办理《收费许可证》收费的单位,均应按规定参加收费年审。3月15日到4月底为各地集中年审时间,市直收费单位年审时间安排详见市物价局网站公告(http://wjj.suqian.gov.cn/)。
二、年审要求和方法
1、 高度重视,认真组织好年审工作。《收费许可证》年审工作是收费管理的基础性工作 。各地要统一认识,高度重视,认真贯彻《省物价局关于印发〈收费许可证〉管理有关制度的通知》(苏价费〔2006〕76号),按照有关制度、规定,严格程序和要求,精心组织,确保年审质量。同时,为接受年审的单位做好服务工作。
2、对年审发现的违规收费问题,要及时反馈,限期整改;整改不到位及问题严重的,应移交检查机构依法查处。年审过程中不得收取年审费、证照工本费。
3、按照“谁发证,谁年审”的原则,采取上门年审与送审相结合的方法组织年审工作。请市直收费单位于3月15日前准备好年审所需提供的相关资料。
三、年审重点
1、清费减负政策落实到位情况。各收费单位贯彻落实《省政府关于取消和停止征收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项目的通知》(苏政发〔2008〕78号)、《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取消和停止征收部分行政事业性中介经营服务性收费项目的通知》(苏政发〔2009〕111号)、《省财政厅省物价局转发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公布取消和停止征收100项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的通知》(苏价费〔2008〕392号、苏财综〔2008〕96号)、《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降低收费标准和实施收费减免政策的通知》(苏价费〔2009〕278号、苏财综〔2009〕45号)、《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明确有关收费清理政策的通知》(苏价费〔2009〕314号、苏财综〔2009〕59号)、《市政府办公室转发市物价局等部门关于市直行政事业性收费调整意见的通知》(宿政办发〔2009〕167号)的情况,对公布取消、降低收费标准和减免收费项目是否及时履行收费注销或变更手续,并执行到位。
2、收费政策执行情况。收费单位有无自立项目收费,不领证收费的情况;有无擅自改变收费办法,扩大收费范围,提高收费标准和只收费不服务的行为;是否存在以证代文实施收费等问题。重点审核有无违规强制服务收费,将行政或公共管理职能转移为“中介服务收费”、“咨询服务收费”等问题。
3、收费优惠政策执行情况。收费单位是否落实《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对从事个体经营的有关人员实行收费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综〔2008〕47号)、宿政办发〔2009〕167号、宿政办发〔2007〕205号和市物价局、市财政局宿价服〔2008〕134号文件等国家、省、市规定的收费减免优惠政策。
4、收费单位收费票据的使用情况。包括收费票据填写是否规范,经营服务性收费是否使用税务票据,是否按规定纳税。
5、执行非税收入管理规定情况。是否存在擅自减、免、缓(征)非税收入行为,是否按规定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是否将收入及时全额解缴财政专户(国库),并按规定开支。
6、建立收费管理制度和收费台帐以及配备专(兼)职收费管理人员情况。
四、收费单位需提供的主要资料
1、《收费许可证》副本和实施收费所依据的合法有效文件;
2、《2009年度〈收费许可证〉审验表》(见附件);
3、财政等部门发放的《票据购领、使用记录簿》及2009年度已使用的收费票据(发票)存根联,2009年12月31日前领用尚未缴验的财政票据;
4、2009年度财务决算报表及相关帐册凭证等;
5、医疗机构需提供2009年6月、12月内任意两天所有的住院医疗费用明细清单;学历教育学校需提供2009年度代办费分学期期末帐目公布表和结算清单;幼儿园需提供2009年度每月伙食费帐目公布表和结算清单;
6、收费台帐及年审所需的其他相关资料。
五、收费单位参加年审有关事项
1、严格遵守年审和换证工作的有关规定。请各收费部门和单位认真做好收费行为的自查自纠和收费年审的各项准备工作,按规定时间参加年审。对无正当理由不办理年审验审手续的收费单位将予以公告,吊销其《收费许可证》,取消收费资格,财政部门将停止供应其收费票据,并收缴已领的收费票据。
2、严格收费票据的管理。收费票据是规范收费行为,加强收费管理的重要手段。今后凡需使用财政票据的单位,须持财政、物价部门批准的收费文件和物价部门颁发的《收费许可证》,经财政部门审查合格后,方可办理票据购领手续。
3、对收费年审中发现的严重违反价格和财经法规行为以及提供虚假情况的收费单位,将分别移交价格检查机构和财政等部门重点查处并予通报。
六、认真做好收费统计和汇总分析工作
各县(区)物价、财政部门应切实加强领导,密切配合,精心组织,把年审工作作为规范收费行为,强化收费资金和票据管理的一项基础性工作抓实抓好。各县(区)年审工作结束后,须按照苏价费〔2008〕58号、苏价费〔2010〕65号文件的规定,加强数据审核和统计分析,确保上报数据全面翔实,分析报告观点鲜明、论据充分,政策建议参考价值大。请各县(区)于5月15日前将汇总数据和分析报告上报市物价局收费管理处。
附件: 2009年度《收费许可证》审验表
二〇一〇年三月十一日
主题词:收费 许可证 年审 通知
抄送: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宿迁经济开发区、市湖滨新城开发区
宿迁市物价局办公室 2010年3月11日印发
共印:200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