宿 迁 市 物 价 局
宿 迁 市 卫 生 局
宿价费〔2010〕19号
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你中心《关于医疗服务项目价格按“苏北二类医院基准价格”标准执行的请示》收悉。根据省物价局、省卫生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医疗服务项目价格>的通知》(苏价费〔2005〕213号)等文件精神,现批复如下:
一、医疗服务项目价格。同意你中心医疗服务项目等级价格参照省规定的苏北二类医疗机构基准价格执行。你中心部分大型设备检查类项目价格,每年可在省规定基准价格基础上向下浮动15%,不可上浮,浮动项目和价格应报市物价、卫生部门备案。
二、本批复自发文之日起执行,宿价费〔2006〕61号文件同时废止。请你中心接文后及时到市物价局办理《收费许可证》相关手续,并做好财务会计制度、收费结算清单制度和城市低保对象收费减免政策的落实及收费公示工作。
此复。
二〇一〇年三月三日
主题词:医疗 价格 批复
抄送: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
宿迁市物价局办公室 2010年3月3日印发
共印:7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