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明确宿迁市新建居住区供配电工程
宿价工[2010]7号
宿迁供电公司,各县区物价局:
为加强新建居住区供配电设施的管理,明确居住区供配电设施运行、维护和更新改造的责任,保障开发企业、供电企业和居住区业主的三方权益,根据省物价局《江苏省新建居住区供配电工程价格管理暂行办法》(苏价工[2009]414号)和《关于公布新建居住区供配电价格标准的通知》(苏价工[2009]415号)等文件精神,经市政府领导同意,现就我市新建居住区供配电工程价格标准等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新建居住区供配电工程价格
以不带电梯多层住宅服务价格为标准:宿迁市区(包括宿城、宿豫、市经济开发区、湖滨新城和苏宿工业园区)170元/平方米,沭阳、泗阳、泗洪县160元/平方米。
其他类别根据《江苏省新建居住区供配电工程价格管理暂行办法》中规定的系数计算:带电梯住宅为1.2,办公用房为1.3,商业用房为1.5,别墅(含联排)为1.5,保障性住房为0.9。
沭阳、泗阳、泗洪县不带电梯住宅以及保障性住房标准可下浮5%,其他类别不下浮。
二、加强新建居住区供配电工程价格管理
(一)实行居住区供配电工程成本认证制度。《江苏省新建居住区供配电工程价格管理暂行办法》实施以后,市及沭阳、泗阳、泗洪三县价格认证中心要按月对辖区内已建成的小区供配电工程建设成本进行价格认证,并出具价格认证报告;
(二)加强供配电工程资金监管。供配电工程收费开征以后,市及各县物价局要强化对供电公司供配电工程收费收支情况监督检查,确保工程资金专款专用;
(三)建立供配电工程价格调整机制。市物价局将根据全市已建成小区供配电工程成本认证情况,结合供电公司供配电工程专户收支存情况,每年对供配电工程价格进行一次年度会审,并根据实际成本情况调整供配电工程价格。
三、加强政策宣传,提高价格政策透明度
新建居住区供配电工程价格政策性强,涉及面广,全市价格部门、供电企业都要结合贯彻省《江苏省新建居住区供配电工程价格管理暂行办法》,通过新闻媒体和召开新闻发布会、座谈会等多种形式,宽领域、深层次开展宣传工作,确保价格政策平稳出台。
本通知自2010年1月15日起执行。
二0一0年一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