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明确市区天然气销售价格有关问题的通知
宿价工[2009]36号
宿迁中油管道燃气有限公司,宿城区、宿豫区物价局:
根据省物价局《关于天然气价格有关问题的通知》(苏价工[2004]125号)和《关于调整天然气价格有关问题的通知》(苏价电传[2007]26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经研究,现就市区天然气销售价格管理有关政策明确如下:
一、天然气价格管理权限
按照省物价局文件规定,居民生活用气实行政府定价,由省物价局制定;工业、商业等非居民用气实行政府指导价,由市物价局制定中准价和浮动幅度。
二、天然气销售价格分类及价格水平
(一)价格分类
市区天然气销售价格分为居民用气、工业用气、商业服务业用气、车用天然气和其他用气五个大类。
1、居民用气:指城镇居民家庭生活用气。学校内部学生食堂、宿舍、浴室等生活用气执行居民用气价格。经县级以上民政部门批准的福利院、敬老院等社会福利事业单位生活用气参照居民用气价格执行。
2、工业用气:指工矿企业用气。
3、商业服务业用气:指商业及具有企业性质的服务业等单位用气。
4、车用天然气:指出租汽车及其他汽车用气。
5、其他用气:除居民、工商服务业、车用用气以外的其他用气。
(二)价格水平
1、居民用气:按省物价局规定,暂定到户价为2.20元/立方米。
2、车用天然气:按省物价局规定,价格为3.28元/立方米。
3、工业用气:暂定中准价格为2.70元/立方米。
4、商业服务业用气:暂定中准价格为2.50元/立方米。
5、其他用气:暂定中准价格为2.50元/立方米。
工商服务业及其他用气在中准销售价格的基础上可实行浮动,其上浮幅度最高为15%,下浮不限,具体销售价格由供需双方在规定幅度内协商确定,并报物价部门备案。
三、中油管道燃气有限公司要积极改善服务态度,提高服务质量,配合做好天然气销售价格政策的顺利实施工作。同时,要切实加大管网建设和改造力度,加快推进天然气在我市的推广应用工作。
二○○九年四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