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区物价局、发展改革局、财政局:
现将省物价局 省发展改革委 省财政厅《转发国家发改委财政部关于改革化肥价格形成机制的通知》(苏价农[2009]48号)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化肥价格形成机制改革后,各地要认真落实化肥生产、流通环节的各项优惠政策,加强化肥价格监测预警预报工作,加大化肥市场检查力度,维护正常的市场价格秩序,保障市场化肥供应和价格相对稳定。
附件:省物价局 省发展改革委 省财政厅《转发国家发改委、财政部关于改革化肥价格形成机制的通知》(苏价农[2009]48号)
宿迁市物价局 宿迁市发展改革委 宿迁市财政局
二 〇 〇 九 年 三 月 二 十 三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