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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定价目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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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 号 |
品 名 |
定 价 内 容 |
定价部门 |
备 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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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重要的储备、救灾物资 |
中央储备粮食、食用植物油(料)、棉花的收购和销售价格,储备石油厂和出库价格,储备化肥入库和出库价格,储备厂丝收购和销售价格 |
国家计委会有关部门 |
定价范围为承担中央储备任务的企业收储的中央储备粮食,食用植物油(料)、棉花、食粮、厂丝、原油、成品油、救灾储备化肥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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储备食、食用植物油(料)、棉花的收购和销售价格,储备食粮、厂丝、救灾化肥、农药、成品油入库和销 |
省物价局会同有关部门 |
定价范围为省储备的粮食、食用植物油(料)、棉花、食糖、厂丝、成品油、救灾化肥、农药等,其中,储备粮、储备棉价格报省省批准后执行。市县储备、救灾物资授权市、县人民政论分级定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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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国家专营的烟叶、食盐和民爆器材 |
烟叶收购价格食盐出厂、批发价格,民爆器材出厂基准价格及浮动幅度 |
国家计委会同有关部门 |
烟叶中准级收购价格由国家计委会同国家烟草专卖局制定,其他具体品种等级收购价格由国家烟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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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盐零售价格,两碱外其他工业用盐供应基准价格及浮动幅度,民爆器材仓储、运杂费等流通费率或销售价格 |
省 物 价 局 |
定价范围为全省盐业销售企业,民爆器材经营企业。民爆器材流通费率由省物价局制定,销售价格省定管理办法,授权市、县人民政府分级定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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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部分农业生产资料、农副产品和作业项目 |
部分化肥出厂基准价格及浮动幅度,港口结算价格 |
国 家 计 委
省 物 价 局 |
定价范围为合成氨年生产能力30万吨以上的大型氮肥企业生产的尿素、硝酸铵出厂基准价格及浮动幅度,有经营资格的企业按照中央进口配额进口的化肥港口结算价格。其余授权市、县人民政府定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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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分农药出厂基准价格及浮动幅度 |
省 物 价 局 |
定价范围为部分基本农药品种。省定管理办法,授权市、县人民政府分级定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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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农作物种子收购、销售基准价格及浮动幅度 |
省物价局会同有关部门 |
定价范围为水稻、小麦、棉花种子价格。省定管理办法,并制定杂交种子销售价格,其他种子收购、销售价格授权市、县人民政府制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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蚕种销售价格,鲜茧收购、干茧供应基准价格及浮动幅度 |
省物价局会同有关部门 |
定价范围包括春、秋蚕茧,其中,鲜茧收购价格、干茧供应价格报省政府批准后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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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电排灌收费标准 |
省物价局会同有关部门 |
省定管理办法,授权市、县人民政府制定标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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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部分生产、生活资料 |
水 |
中央直属及跨省水利工程供水出库(渠首)价格 |
国 家 计 委 |
定价范围为中央直属及跨省水库、干渠及河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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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来水价格,污水处理收费,回用水、自备水源单位地下水价格,水利工程供水价格,供水延伸服务收费 |
省物价局会同有关部门 |
自来水价格省定管理办法,授权市、县人民政府分级定价。污水处理收费、回用水、自备水源单位地下水价格和水利工程供水价格由省制定,其中,水利工程供水价格、污水处理收费报省政府批准后执行。水利工程供水价格定价范围包括省内水库、干渠、河道及地下水。供水延伸服务收费授权市、县人民政府分级定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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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力 |
出厂、销售价格、供应延伸服务收费 |
省 物 价 局 |
授权热力企业所在地市、县人民政府定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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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 |
未实行竞价的上网电价销售电价 |
国 家 计 委
省 物 价 局 |
定价范围为中央定价以外的、未实行竞价上网的发电、供电企业电量价格。电力体制改革后,电价定价方式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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燃
气 |
天然气出厂价格 |
国 家 计 委 |
定价范围为陆上油气田天然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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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然气销售价格,城镇居民生活用石油液化气销售基准价格信浮动幅度,管道煤气(含管道液化气)出厂、销售价格,供气延伸服务收费 |
省 物 价 局 |
天然气销售价格由省制定,管道煤气、液化气价格省定管理办法,授权市、县人民政府分级定价。供气延伸服务收费授权市、县人民政府分级定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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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医 药 |
重
要
药
品 |
麻醉药品、一类精神药品、国家统一收购的预防免疫药品和避孕药具的出厂价格(口岸价格),其他药品的零售价格 |
国 家 计 委 |
定价范围为列入国家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的甲类药品及其他生产经营具有垄断性的少量特殊药品(见计价格[2000]2141号《国家计委定价药品目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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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分药品批发、零售价格 |
省 物 价 局 |
国家计委定价药品目录以外的列入国家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的乙类药品、省调剂进入医保的药品、规定的民族药品零售价格,麻醉药品、一类精神药品的批发和零售价格由省制定。中药饮片、医院自制剂价格省定管理办法,并制定省直属医疗机构的饮片、制剂价格,其他授权市人民政府定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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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
疗
服
务 |
医疗服务价格 |
省物价局会同有关部门 |
定价范围为全省非营利性医疗机构、计划生育服务单位的医疗服务价格(含一次性医用材料价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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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床用血供应价格、零售价格 |
省物价局会同有关部门 |
定价范围为全省各血站和医疗机构的临床用血供应价格、零售价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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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旅游 |
游览参观点门票价格 |
省 物 价 局 |
省管省属及由省定价的游览参观点门票价格,其他授权市、县人民政府分级定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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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教 育 |
教材印张单价及浮动幅度 |
国 家 计 委 |
定价范围为中小学和大中专教材。国家计委制定印张中准价格及浮动幅度,各省级价格主管部门制定中小学课本印张单价和零售价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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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材、与教材配套的音像
教材、电子教材零售价格 |
省 物 价 局 |
定价范围为中小学课本印张单价和零售价格,中小学与教材配套的音像教材、电子教材零售价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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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费、杂费、住宿费、报
名费、考试费、代办费、
借读费培训费 |
省物价局会同有关部门 |
定价范围为义务和非义务教育(普通高中、高等教育、培训)收费,其中,学费、杂费报省政府批准执行。民办中小学、幼儿园、托儿所收费授权市、县人民政府分级定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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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房地产 |
土地基准地价、标定地
价,土地租金,土地出让
底价 |
省物价局会同有关部门 |
定价范围为城市规划区范围土地,土地基闪地价、土地出让底价报省政府批准后执行。其他授权市、县人民政府分级定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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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住宅商品房销售基准价格及浮动幅度,经济适用房、安居房等政策性优惠住房销售价格,公有住房租金与出售成本价,廉租房租金标准 |
省 物 价 局 |
省定全省公有住房租金与出售成本价格、省属住宅商品房价格,其他授权市、县人民政府分级定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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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分建设项目经营性服务收费,房屋拆迁搬迁补助费和临时安置补助费、拆迁服务费,征用集体土地裣费标准 |
省物价局会同有关部门 |
部分建设项目经营性服务收费省定管理办法,并制定属省管理的项目标准,其他授予权市、县人民政府分级定价。城镇建设中房屋拆迁搬迁补助和临时安置补助费、拆迁服务费,以及征用集体土地和各种补偿标准授权市、县人民政府分级定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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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住宅物业管理公共服务费基准价格及浮动幅度 |
省 物 价 局 |
省制定管理办法和各等级公共服务费指导价格、省属住宅物业管理收费标准,授权市、县人民政府确定当地具体住宅小区公共服务费指导价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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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重要交通运输 |
管道运输及杂项收费,港口收费,民航运输 |
省物价局会同有关部门 |
中央定价以外的民航、铁路运价和延伸服务收费,联运服务收费,公路客运基本运价和延伸服务收费,长江公路渡口收费,城市公共客运交通(含水量地铁、轻轨、出租汽车)基本运价,收费站(闸)、路(河)产补(赔)偿及清障服务收费,省级站(港)务收费标准等由省制定。城市公共客运交通经营权有偿出让和转让价格由省物价局会同有关部门审核后报省政府批准执行。市、县辖区内公路客运具体价格,城市公共客运交通具体价格,内江(河)公路渡口收费,部分停车场、汽车租赁、地方站(港)务收费标准等授权市、县人民政府分级定价。出租汽车企业向驾驶员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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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邮政 |
邮政基本业务资费 |
国 家 计 委 |
邮政基本业务资费范围包括信函、明信片、印刷品、包裹、报刊发行、邮政汇兑、特快专递、机要邮件的服务价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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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信基本业务资费 |
信 息 产 业 部 |
电信基本业务资费范围包括固定网络长途及本了电话、移动电话业务等服务价格、信息产业部在制定通信业务收费标准时,应事先征求国家计委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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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性邮政业务及延伸服务价格 |
省 物 价 局 |
定价范围为地方性邮政业务资费标准及延伸服务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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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性电信业务及延伸价格 |
省物价局会同有关部门 |
定价范围为地方性电信业务资费标准及延伸服务费标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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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线电视业务收费标准 |
省物价局会同有关部门 |
定价范围包括初装费、收视维护费以及延伸服务收费。省定管理办法,授权市、县人民政府分级定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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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特殊商品及服务 |
军品 |
出厂价格 |
国 家 计 委 |
定价范围为武装力量用装备及配套产品,军粮(军供价格和补助结算价格),供军队用成品油。具体目录另行公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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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商品及服务 |
销售价格及收费标准 |
省 物 价 局 |
定价范围为出于安全、环保等特殊原因强制使用、指定销售的商品及服务价格,以及买方或卖方垄断的商品及服务价格。全省范围使用、销售的由省定价,市、县范围内使用、销售的授权市、县人民政府分级定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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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重要专业服务 |
金融结算和交易服务 |
服务费基准价格及浮动幅度 |
国 家 计 委 |
定价范围包括各商业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结算手续费,全国性证券交易机构的手续费、席位费,中国外汇交易中心席位费等,不包括利率、汇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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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勘察设计服务 |
服务费基准价格及浮动幅度 |
国家计委会同有关部门 |
定价范围为工程勘察设计单位承担的投资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及相关技术服务收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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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分中介服务 |
收 费 标 准 |
国 家 计 委
省 物 价 局 |
中介服务区别不同情况分别实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检验、鉴定、公证、仲裁等垄断、强制性的服务实行政府定价。评估、代理、认证、招投标等竞争不充分的服务实行政府指导价。具体按国家计委《中介服务收费管理办法》(计价格[1999]2255号)执行, 定价范围为中央定价以外的重要中介服务收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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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分社会公益服务 |
收 费 标 准 |
省 物 价 局 |
定价范围为有政府投资的社会福利机构的服务收费,保安服务殡葬服务、环卫有偿服务收费等。授权市、县人民政府分级定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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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分专业市场服务 |
收 费 标 准 |
省 物 价 局 |
定价范围为中央统一管理以外的产权交易市场、房地产市场、机动车交易市场等收费。省定管理办法并制定省级市场收费标准,其他授权市、县人民政府分级定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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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
国家机关收费 |
收 费 标 准 |
国家计委、省物价局会同有关部分 |
定价范围为国家行政机关、司法机关、事业单位及其他非企业组织收费。按现行有关管理规定管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