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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物价局 市财政局关于规范培训收费管理的通知

2007-01-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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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区)物价局、财政局:
    为加强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组织的培训收费管理,规范各类非学历文化教育和职业技术培训的收费行为,维护办学单位和受教育者的权利,优化我市投资环境,减轻企业负担,根据《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规范培训收费管理的通知》(苏价费[2003]408号、苏财综[2003]157号)精神,现将各类培训收费有关规定明确如下:
    一、  关于国家机关举办的培训
国家机关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务院部门规章规定以及省、市政府有关规定进行的各类培训,其收费按行政事业性收费进行管理,收费标准由同级价格、财政主管部门从严核定,课时费标准不超过每课时4元,教材资料费按实收取。国家机关直接组织的系统内业务培训原则上不收费,经费确有困难的可经同级物价、财政主管部门核定后适当收费,但不得超过上述标准。
    二、关于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等非企业组织的法定培训
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等非企业组织经国家机关授权或委托,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务院部门规章规定开展的培训属于法定培训,具有强制性,其收费应作为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法定培训收费项目目录由省级财政、价格主管部门公布。法定培训可由国家机关直接开展,也可以由国家机关授权或委托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等非企业组织开展,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等非企业组织未取得授权或委托文件而开展的培训,一律作为经营性收费管理。
法定培训收费作为行政事业性收费,其收费标准按照保本的原则确定。国家和省有具体收费标准规定的,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国家和省无具体收费标准规定的,具体标准由同级价格、财政主管部门在规定的收费标准内核定。法定培训收费包括课时费和教材费两部分,除此以外,不得再收取其它费用。我市法定培训课时费标准暂定为:初级班(培训对象为初级职称或相当于初级职称)为每课时(按45分钟计,下同)不超过3元;中级班(培训对象为中级职称或相当于中级职称)为每课时不超过4元;高级班(培训对象为高级职称或相当于高级职称)为每课时不超过5元。教材资料费按实收取。
    三、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等非企业组织的非法定培训和企业组织举办的培训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等非企业组织的非法定培训和企业组织举办的各类培训收费为经营服务性收费。收费项目包括报名费、培训费、教材资料费。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等非企业组织的非法定培训具体收费标准由同级价格主管部门审定,企业举办培训的具体收费标准由培训机构自主确定,但须在举办培训班前15天按《培训收费标准备案表》(见附件三)的要求,到同级价格主管部门备案。
    四、关于各类培训收费的管理。
    1、加强对国家机关以及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非企业组织举办的各类培训收费管理。为减轻企业和人民群众经济负担,从严核定这两类培训收费标准,实行收费标准核批前成本认证和培训期间跟踪核查制度。由举办培训单位委托有资质的价格认证机构对其培训成本进行认证,由同级物价部门根据举办者申报报告和成本认证表(见附件二)核定具体收费标准,同时物价部门委托价格认证机构对培训期间的培训内容及收费情况进行跟踪核查,确保培训内容和收费真实、合理。
    2、对国家机关以及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非企业组织举办的各类法定培训,相关单位应按规定到同级价格主管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一次性培训免予办理《收费许可证》,非法定培训必须凭教育、劳动主管部门颁发的《社会力量办学许可证》、编制管理或民政部门登记手续办理《收费许可证》)。同级财政部门根据物价部门签发的《收费许可证》或《培训收费标准审定表》(见附件一)提供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非企业组织的经营性培训收费使用税务票据),所收资金作为预算外资金,实行财政收支两条线管理。
    3、企业组织举办的各类培训收费不办理《收费许可证》手续,但需持工商营业执照和《社会力量办学许可证》,其收入必须依法纳税,使用税务部门规定的税务票据。
    4、培训机构在进行各类培训广告宣传和收费前,需将培训课时、培训主要内容以及经价格主管部门备案的收费标准进行公示;收费时,应在显著位置公示。
    由于培训机构原因造成培训班未如期举办的,培训机构应退还全部费用。如学员自动退学,报名费一律不予退还,其余费用视如下情形而定:在培训前提出退学的,培训机构应退还全部培训费;总课时进行到一半(含一半)以内时学员要求退学的,培训机构应退还一半的培训费;超过总课时一半退学的,所收费用不予退还。
    五、各有关单位要严格执行上述规定,违者由价格、财政主管部门按有关规定查处。
    六、本通知自2004年3月1日起执行。过去有关规定与本通知有抵触的,一律按本通知执行。
附件一:培训收费标准审定表
附件二:培训成本认证表
附件三:培训收费标准备案表
 
                           
 
 
二00四年二月二十日
 
 
 
 
 
主题词:培训 收费 通知                          
抄送:市各有关主管部门                          
宿迁市物价局办公室           2004年2月20日印发      
共印:20份
附件一:
培训收费标准审定表
 
培训机构名称(盖章)
培训班名称
         
联系电话
 
办班地点
 
联系人
 
主管部门
 
收费许可证编号
 
培训时间
 
社会力量办学许可证编号
 
培训人数
 
培训对象
 
培训主要内容
 
培训课时
 
办班单位申报标准
报名费
 
说明:
 
 
 
培训费
 
教材资料费
 
合计
 
办班单位负责人
 
申报日期
物价部门审定标准
报名费
 
 
(价格主管部门盖章)
 
年   月   日
培训费
 
教材资料费
 
合计
 
物价部门分管领导
 
部门负责人
 
经办人
 
 
说明:本表一式叁份,一份价格主管部门存档,一份送委托认证机构作为跟踪核查的依据,一份培训机构留存。
 
 
 
附件二:
培训成本认证表
 
委托认证机构(盖章):
培训班名称
         
联系电话
 
办班地点
 
联系人
 
主管部门
 
收费许可证编号
 
培训时间
 
社会力量办学许可证编号
 
培训人数
 
培训对象
 
培训主要内容
 
培训课时
 
办班单位申报成本
培训总成本
 
其中:授课酬金  元,教室租赁费用  元,外聘教师差旅费用  元,其它  元
 
生均培训成本
 
生均教材资料费
 
其中:
办班单位负责人
 
申报日期
价格认证机构认证成本
培训总成本
 
其中:授课酬金  元,教室租赁费用  元,外聘教师差旅费用  元,其它  元
 
 
生均培训成本
 
生均教材资料费
 
其中:
认证机构负责人:         认证员:         认证日期(公章)   年 月 日
 
说明:1、本表一式三份,一份报价格主管部门存档,一份作《培训收费标准审定表》附件交培训机构,一份由认证机构留存。
2、申报认证时,须附培训教学计划、教材资料目录、培训班费用开支明细等。
 
附件三:
培训收费标准备案表
 
培训机构名称(盖章)
培训班名称
         
联系电话
 
办班地点
 
联系人
 
主管部门
 
社会力量办学许可证编号
 
培训时间
 
培训对象
 
培训人数
 
培训课时
 
培训主要内容
 
培训收费标准
报名费
 
说明:
 
 
 
培训费
 
其他
 
合计
 
办班单位负责人
 
备案日期
 
说明:1、本表一式两份,一份价格主管部门备案,一份培训机构留存。
2、备案时,须附培训教学计划、教材资料目录、培训班费用开支明细等。

 

 

 

 

【来源】:监测中心
【作者】:W X 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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