宿价费〔2008〕60号
关于进一步明确我市产权交易机构
收费政策的通知
各县、区物价局,市区各产权交易机构:
为规范我市产权交易收费行为,保障产权交易各方的合法权益,促进产权交易市场的健康发展,根据省物价局《关于进一步明确全省产权交易机构收费政策的批复》(苏价费[2007]275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现就我市产权交易机构的有关收费政策进一步明确如下:
一、产权交易机构服务收费原则
产权交易、咨询服务收费应当遵循“公开、公正、平等、自愿”和“谁委托、谁付费,谁服务、谁收费,谁收费、谁负责”的原则,明示有关政策规定、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金额、付款方式等内容,并经有关各方协商一致,通过签订合同予以确认。
二、产权交易机构服务收费性质
产权交易机构服务收费属经营服务性收费,由依法成立且具备法定资质的产权交易机构,向进场进行产权交易的服务对象收取。
三、产权交易机构服务内容
1、根据委托方意图,收集、寻找收购方或出让方;
2、为出让方制作上市推介书,为收购方制作投资价值分析报告;
3、为委托人策划、制作谈判方案,参与转让谈判;
4、为委托人制作产权转让合同及相关文本,审核产权转让的相关资料和手续;
5、以中介人身份和委托人共同与对方签订产权转让合同,办理进场交易手续;
6、应委托人要求提供有关交易服务场地、信息、结算交割、鉴证、出具转让成交确认书等服务。
四 、产权交易服务收费标准
1、国有资产产权交易服务费:按省物价局苏价费[2007]275号文件规定执行,具体的收费标准见附表。
2、非国有资产产权交易服务费:对自愿进场交易成功的非国有资产,产权交易服务费实行市场调节价,由产权交易机构与委托方协商一致后收取。
3、产权交易咨询服务费:产权交易机构对提供服务后交易成功的,只能收取产权交易服务费,不得收取其他任何费用;对提供服务后交易未成功的,只能收取咨询服务费,不能收取产权交易服务费,咨询服务费的具体收费金额由双方按照权利、责任、义务对等,合理补偿成本的原则协商确定。
五、产权交易服务收费减免政策
产权交易机构对进场交易的国有企业中破产兼并企业和连续亏损三年以上、且资产负债率在80%以上的特困企业,减半收取产权交易服务费。对进场交易不成功的上述企业,免收咨询服务费。有关减免收费金额、方式等内容,必须由有关各方通过签订合同予以确认。
六、其他未尽事宜,按省物价局苏价费〔2007〕275号文件规定执行。
以前规定凡与本通知有抵触的,一律以本通知为准。今后国家和省如有新规定按新规定执行。
附件:宿迁市国有资产产权交易服务费收费标准
二〇〇八年五月十五日
主题词:产权交易 收费 通知
抄送:市财政局
宿迁市物价局办公室 2008年5月15日印发
共印:25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