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适应成品油价格和税费改革后形势的变化,充分发挥市场机制作用,合理疏导国内航空煤油价格变动对航空运输成本的影响,近日国家发改委、民航局研究决定,民航国内航线旅客运输燃油附加由现行统一规定收取标准的方式,改为由航空公司在规定范围内自主确定具体收费标准。以国内航空煤油价格每吨4140元为基准油价,当采购成本低于基准油价时停止收取燃油附加,超出基准油价时,航空公司在自行消化不少于20%成本增支的前提下,可以适当收取燃油附加。
在2010年4月1日前,国内航空煤油综合采购成本每吨超出基准油价100元,燃油附加单位收取率不得超过每客公里0.002908元。2010年4月1日以后,燃油附加单位收取率由国家发改委、民航局根据相关参数变化,逐年测算公布。
燃油附加以航线为单位、区分长短航线分两档定额计算,800公里以下短途航线,燃油附加最高标准统一按800公里计算,800公里以上长途航线,统一按1500公里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