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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我市改制医疗机构药品价格管理问题的情况调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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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我市改制医疗机构药品价格管理问题的情况调研
 
宿迁市物价局  周玉发
    最近,市政协庄永武委员在市政协三届二次会议第152号“关于深化医疗卫生体制改革的二点思考”的提案中建议:“物价部门应结合宿迁卫生体制改革的实际,灵活执行物价政策,以政府最高限价的标准要求医疗机构,而不能按加价不能超过15%的规定,要求我市民营医疗机构。”我市医疗机构改制为民营医疗机构,其药品价格政策究竟应该执行营利性还是非营利性的价格政策?因为国家对于营利性和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的药品价格政策是不一样的。如何正确解决这个问题,最近,我们就我市改制医疗机构药品价格问题进行了专题调研和思考。
    一、我市医疗机构的性质
    我市医疗机构改制为民营医疗机构,领取了卫生部门发放的非营利性医疗机构证照。民营医疗机构性质本来应该是营利性医疗机构,按照规定可以不执行差率规定,直接按照政府最高限价执行。从这个角度看,我们认为市政协庄永武委员的建议是有道理的。但是,由于民营医疗机构领取了非营利性医疗机构证照,所以我们物价检查人员在检查药品价格执行情况时,就按照非营利性医疗机构政策进行检查,对违反规定的行为进行查处,也是有政策规定依据的。医疗机构性质是营利性还是非营利性由卫生主管部门界定,物价部门无权界定。
    二、目前药品价格政策规定
    根据江苏省物价局等八部门《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等八部委印发关于进一步整顿药品和医疗服务市场价格秩序的意见的通知》(苏价工[2006]462号)、《江苏省物价局关于进一步明确药品加价率及有关价格的通知》(苏价工[2007]21号和宿迁市物价局《关于明确县以下非营利性医疗机构药品销售加价率的通知》(宿价工[2007]48号)文件精神,目前药品价格政策如下 :
    (一)对县及县以上非营利性医疗机构药品价格政策规定
     1、国家发展改革委统一公布价格的药品以及省物价局对国家发展改革委统一公布价格药品的增补剂型、规格,无论是否参加各地集中招标或议价竞价采购, 县及县以上非营利医疗机构都必须在不突破国家规定最高零售价格的前提下,以最小零售包装的实际购进价为基础,顺加不超过15%的加价率作价,实际购进价500元及以上的,最高加价额不得超过75元。
    2、《江苏省定价药品目录》内的药品以及属于市场调节价的药品,县及县以上非营利医疗机构在不突破省定最高零售价格的前提下,以最小零售包装的实际购进价为基础,按照《江苏省物价局关于调整药品加价率的通知》(苏价工[2006]461号)中所列加价率(额)作价。
单个品种实际购进价
加价率(额)
10元以下
35%
10.01-50元
25%
50.01-100元
20%
100.01-500元
15%
500元以上
75元
    (二)对县以下非营利性医疗机构药品价格政策规定
     1、县以下(不含城市社区)非营利性医疗机构销售的所有药品(国家发展改革委统一公布价格的药品和《江苏省定价药品目录》内的药品以及属于市场调节价的药品),在不突破国家和省定最高零售价格的前提下,其销售价格按省物价局苏价工[2006]461号文件中附表所列的加价率或加价额作价执行。
  2、中药饮片销售价格,全市所有非营利性医疗机构一律按实际购进价格加不超过25%的加价率作价。
    (三)对营利性医疗机构药品价格政策规定
    营利性医疗机构销售的所有药品(国家发展改革委统一公布价格的药品和《江苏省定价药品目录》内的药品以及属于市场调节价的药品),在不突破国家和省规定的最高零售价格的前提下,由经营者自主定价。
    三、建议
    1、由于药品价格管理权限集中在省以上价格主管部门,市以下价格主管部门无权调整,我市民营医疗机构如果不愿意执行差率管理的规定,可以向当地卫生主管部门申请,确定为营利性医疗机构,其药品价格可以按规定在不突破国家、省最高限价前提下,由经营者自主定价。选择的权利交给医疗机构。
    2、物价主管部门将尊重医疗机构的选择,实事求是地做好药品价格监督检查和价格服务工作。
    3、各级政府应该根据新医改方案精神,以人为本,逐步加大对医疗机构的财政扶持力度,支持和促进我市农村改制医疗机构的健康发展。
 
                                               2009年5月20日
 

 

 

 

 

【来源】:工价处
【作者】:周玉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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