宿迁市钟吾初级中学:
你校关于正式核定初中收费标准的建议收悉。根据省物价局、教育厅、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转发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教育部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民办教育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苏价费〔2005〕103号)、省教育厅《关于公布第二批符合“四独立”要求改制学校名单的通知》(苏教法[2007]4号)和省物价局《关于规范民办中小学教育收费管理的通知》(苏价费[2009]187号)精神,结合试行期间的成本收支等情况,经教育成本监审,现对你校收费批复如下:
一、学费标准。每生每学期为2000元,从2009年秋季初一新生入学起执行。此前在校的学生学费标准仍按原规定执行。
二、住宿费标准。对在校住宿的学生可以收取住宿费。住宿费收取标准仍维持现行收费标准不变:即每生每学期150元。
三、代收代管性费用。你校为学生在校学习期间提供方便而代收代管的费用,应遵循“学生自愿,据实收取,及时结算,定期公布”的原则,不得与学费、住宿费一并统一收取。代收代管性费用中的作业本费等参照公办初中现行标准执行;其他代收代管性费用项目和标准由学校根据教学大纲、教学计划等规定,遵循必要性和自愿的原则确定,并在每学期开学前报我局备案。代办教材、物品按教材定价或购入物品成本价收取,不得另收管理费,代办教材、物品取得的回扣等,冲抵购入物品成本,不得以营利为目的。学校收取的代收代管性费用由财务部门负责管理,设立明细账,单独核算,专款专用。每学期期末需向学生公布收支情况,与学生按实结算,多退少补。
四、你校除了收取学费、住宿费、代收代管性费用外,不得收取其他费用。
五、你校的学费和住宿费按学期收取,不得跨学期收取。关于退(转)学、休学收费问题,按苏价费[2005]103号文件规定执行。
六、对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应享受的有关收费减免政策按省市文件规定执行;对家庭特困学生的收费,学校可根据市物价局、市财政局宿价费[2007]81号文件精神给予收费减免。
七、接文后请及时到我局办理《收费许可证》相关手续,认真执行收费公示制度,实行亮证收费。
八、以上批复从2009年秋季开学起执行。
二○○九年六月二十四日